(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国强、刘国红与刘国红、周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刘国红,周永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3号原告:刘国强。被告:刘国红。被告:周永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刘国红、周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