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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4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临沂职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职工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4080号原告临沂职工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钮中元,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沂职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职工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职工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临沂职工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凌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