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方茂权申请执行四川省丽达鞋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茂权,四川省丽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方茂权。被执行人四川省丽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人仲委裁字(2014)第11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方茂权申请执行四川省丽达鞋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丽达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丽达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武侯新城支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2172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