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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肖林与彭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彭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肖林,男,44岁。被告彭利华,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林诉被告彭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肖林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