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崆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田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5日,中专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汪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23日,中专文化程度,湖北省宜昌市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田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08年12月收养一女孩,取名田某甲。由于缺乏婚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随原告在平凉生活时,两人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性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2009年12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后便再无下落,四年来原告和家人多方寻找,均杳无音讯。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事实;2、中街办事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特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08年12月收养一女孩,取名田某甲。由于缺乏婚前了解,草率结婚,没有婚姻基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2009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出走长达四年,至今下落不明,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田某与被告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马宝学人民陪审员 贾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