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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与陈桂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陈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李秀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毅宏,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陈桂兰,女,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诉被告陈桂兰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0元,由原告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担。审判员  谢辉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广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