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思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思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8号罪犯周思平,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八年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年二月九日作出(1999)赤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思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刑期自1999年2月9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七年七月、二○○八年七月、二○一○年八月、二○一二年三月、二○一三年七月六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周思平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周思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思平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3分,该犯在从事电子线圈生产的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考核分317.5分,记功五次,本院认为,罪犯周思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思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