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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冈、章荣娣、杨一领、杨昌元、盐城轻通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冈,章荣娣,杨一领,杨昌元,盐城轻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镇冠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冈,居民。被执行人章荣娣,居民。被执行人杨一领,居民。被执行人杨昌元,居民。被执行人盐城轻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上冈镇建业路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冈、章荣娣、杨一领、杨昌元、盐城轻通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建商初字第0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并约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并约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建商初字第0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违约,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按(2012)建商初字第06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未履行的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