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丽如与陈步平、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如,陈步平,黄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272号原告:陈丽如。委托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步平。被告:黄春花。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旭越,1972年4月11日。原告陈丽如与被告陈步平、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加强独任审判。被告黄春花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4年10月29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黄春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如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晓骏,被告陈步平、黄春花的委托代理人陈旭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如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8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逾期按每日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当日,原告向被告黄春花账户转账85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款。为此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85万元,支付利息428962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对利息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利息自2012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6万元。被告陈步平、黄春花答辩称:对事实基本无异议,但是对于提出的要求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认为律师费用过高。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庭审中提交并陈述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陈丽如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陈步平、黄春花的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9月5日,被告陈步平向原告借款8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按每日借款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用的事实。3、银行交易明细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9月5日,原告陈丽如将款项85万元汇入被告黄春花账户的事实。两被告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4、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步平与被告黄春花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两被告的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黄春花、陈步平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两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步平与被告黄春花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5日,被告陈步平向原告借款8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逾期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该85万元借款至今未还,利息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陈步平于2012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8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至今未有还本付息,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还款,故被告陈步平应归还借款85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其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的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因本案借贷行为发生于被告陈步平与被告黄春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春花对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亦未提出抗辩,故本案借款依法应认定为被告陈步平与被告黄春花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春花对此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步平、黄春花归还原告陈丽如借款8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丽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55元,由被告陈步平、黄春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高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