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安徽东旺商贸有限公司与凤阳海泰化工有限公司、张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安徽东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凤阳海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茂胜,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海泰化工有限公司、张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凤阳海泰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96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东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凤阳海泰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9600元。二、查封担保人高新泉所有的皖CFG5**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担保人高新泉使用,但不得办理转移、变卖、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