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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范悦林、丁春荣等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范悦林。起诉人丁春荣。起诉人陈利国。起诉人蒋小平。起诉人丁列华。2015年1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递交的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材料,诉请依法撤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征冻延(2012)第012号《征地拆迁冻结延期通告》。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诉的杭征冻延(2012)第012号《征地拆迁冻结延期通告》是因杭州市祥符镇花园岗经济合作社因实施010500100(2011)0114花园岗村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2)项目建设需要,经杭州市规划局地字第330100201100038号规划红线定址,确定征收范围后,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属于程序性行为,不确定被征受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征地拆迁冻结延期通告》不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人民陪审员  陈建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夏叶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