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志开与邓泽高、胡少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开,邓泽高,胡少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4号原告:陈志开,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冼志明,是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泽高,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胡少璋,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开诉被告邓泽高、胡少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志开负担。审判员 邓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风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