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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0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钱崇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05927号申请人钱X1,男,1943年3月2日出生。申请人钱X2,男,1944年1月3日出生。申请人钱X3,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申请人钱X4,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申请人钱X5,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申请人钱X6,女,1951年1月14日出生。申请人钱X7(曾用名钱X11),女,1957年4月28日出生。申请人钱X8(曾用名钱X12),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申请人钱X9,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申请人钱X10,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2015年1月19日,申请人钱X1、钱X2、钱X3、钱X4、钱X5、钱X6、钱X7、钱X8、钱X9、钱X1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西牛民调(2015)第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钱X13名下在宣武区(现西城区)(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房屋归钱X1所有。二、钱X2、钱X3、钱X4、钱X5、钱X6、钱X7、钱X8、钱X9、钱X10放弃继承宣武区(现西城区)(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X1、钱X2、钱X3、钱X4、钱X5、钱X6、钱X7、钱X8、钱X9、钱X10在北京市西城牛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西牛民调(2015)第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钱X1、钱X2、钱X3、钱X4、钱X5、钱X6、钱X7、钱X8、钱X9、钱X10在北京市西城牛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西牛民调(2015)第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