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向某,农民。原告叶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某以已与被告向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冉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