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清华与被告王文华、王椿榕、付会兰、王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华,王文华,王椿榕,付会兰,王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清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28日。被告王文华,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5日。被告王椿榕,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6日。被告付会兰,女,汉族,生于1950年10月20日,系被告王文华妻子。被告王林,男,汉族,现年35岁,系被告王文华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华与被告王文华、王椿榕、付会兰、王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清华负担。审判员 鲜 萌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