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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晨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车村二号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晨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车村二号煤矿有限公司,李某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延安市晨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七里铺煤炭运输公司家属楼。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新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延安市车村二号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店头镇车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狄某,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系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延安市晨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车村二号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李继峰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延安市车村二号煤矿有限公司有给付被告李某甲医疗费及劳动报酬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延安市车村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先行支付被告李某甲劳动报酬、医疗费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寇晓荣审 判 员  张会敏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