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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勇与王付兴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王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王付兴,男,194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共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付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付兴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付兴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付兴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2071.89元(大写:贰仟零柒拾壹圆捌角玖分)。二、划拨被执行人王付兴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2071.89元(大写:贰仟零柒拾壹圆捌角玖分)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