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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李晓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李晓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刘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俊,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李晓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李晓俊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3元,减半收取2176.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