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红忠、温巧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国,王红忠,温巧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40-4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忠,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巧冰,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红忠、温巧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巧冰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