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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红忠、温巧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国,王红忠,温巧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40-4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忠,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巧冰,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红忠、温巧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巧冰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