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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陵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XX与齐江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齐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陵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齐江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齐江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齐江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XX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420000元,在被执行人齐江斌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李XX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国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