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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邱孝光与李昌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118号申请执行人邱孝光。被执行人李昌志。被执行人刘艳平。被执行人李志应。申请执行人邱孝光与被执行人李昌志、刘艳平、李志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2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昌志、刘艳平、李志应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