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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勤诉被告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詹井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勤,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詹井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陈文勤,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詹井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负责人荣茂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勤诉被告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詹井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勤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勤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文勤负担。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