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乐洪波与胡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洪波,胡春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乐洪波,居民。被告:胡春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洪波与被告胡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乐洪波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洪波负担。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波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