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70号原告:徐某某,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段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公路局职工,住址同原告,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