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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郏四军、任亚伟诉宁振江、郏东旭、陈东方、郏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郏四军,任亚伟,宁振江,郏东旭,陈东方,郏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郏四军,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亚伟,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振江,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郏东旭,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东方,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郏志明,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郏四军、上诉人任亚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郏四军的委托代理人邱志鸿、上诉人任亚伟、被上诉人宁振江的委托代理人申跃华、被上诉人陈东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郏东旭、郏志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两次评议结果均一致,但判决结果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廖化宇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