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西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贾玉贤与四平国商百货有限公司、四平市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四平市金龙市场管理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贤,四平国商百货有限公司,四平市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四平市金龙市场管理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西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贾玉贤,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乔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国商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红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四平市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石。被告四平市金龙市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丁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贤诉被告四平国商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四平市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金龙市场管理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贤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边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人民陪审员 王丽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