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14-1号申请人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慎伟。被申请人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财产价值为50万元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济高新区保第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所有价值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非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