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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王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李某,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合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文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