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伟与应城市安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易义钧、易礼谦、姚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易义钧,易礼谦,姚霞,应城市安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易义钧。被执行人易礼谦。被执行人姚霞。被执行人应城市安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义钧,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楚信证字第2779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应城市安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易义钧、易礼谦、姚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应城市安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易义钧、易礼谦、姚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