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邵桂兰与闫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邵桂兰;闫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54号原告邵桂兰,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闫丽伟,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桂兰诉被告闫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闫丽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桂兰自愿撤回对被告闫丽伟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邵桂兰承担。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