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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新泰爱得化工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爱得化工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泰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新泰爱得化工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泰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娜,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爱得化工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爱得化工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华审 判 员  徐西斌人民陪审员  杨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