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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钟罗斌与王林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罗斌,王林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钟罗斌。被告:王林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罗斌诉被告王林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罗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罗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罗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