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钟罗斌与王林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罗斌,王林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钟罗斌。被告:王林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罗斌诉被告王林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罗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罗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罗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