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吕淑新独任审判,原告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献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