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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爱莲、颜和英、杨娟申请执行周启庆要求退赔损失纠纷(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莲,颜和英,杨娟,周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莲。申请执行人:颜和英。申请执行人:杨娟。被执行人:周启庆,现在监狱服刑。本院立案执行的陈爱莲、颜和英、杨娟申请执行周启庆要求退赔损失纠纷(犯合同诈骗罪)一案[(2012)柳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陈爱莲、颜和英、杨娟申请执行周启庆要求退赔损失(犯合同诈骗罪)一案[(2012)柳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指定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源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