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谢波与黎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谢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黎利,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谢波与被执行人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黎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波借款420万元。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黎利以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寿光壹号公馆3号、6号、7号、8号、9号楼工程款450万元(含质量保证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85500元(含案件受理费23100元、执行费4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