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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张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利,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2号原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张华,董事长。原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良进,女,汉族,系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被告张利,男,汉族。第三人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