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何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何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金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