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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窦海光与马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海光,马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窦海光,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吴凤云,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马晓文,男,29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窦海光与被申请人马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窦海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晓文名下的蒙D****6号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万元。担保人吴凤云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窦海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晓文名下的蒙D****6号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二、对担保人吴凤云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