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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商初字第4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成雪、陈维林等与宋全军、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雪,陈维林,陈晓伟,朱凤菊,宋全军,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4157号原告:郑成雪,女。原告:陈维林,男。原告:陈晓伟,女。原告:朱凤菊,女。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全军,男。被告: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文心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卢文仁,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莅铧,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南侧沭景嘉园。诉讼代表人:张仕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雪、陈维林、陈晓伟、朱凤菊与被告宋全军、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成雪、陈维林、陈晓伟、朱凤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雪、陈维林、陈晓伟、朱凤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郑成雪、陈维林、陈晓伟、朱凤菊承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汉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