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民终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叶文亭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王成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叶文亭,王成新,胡秀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终字第1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齐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为杰,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新。原审被告:胡秀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5日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减半负担69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飞雁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