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三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栗印宏与被告李桂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印宏,李桂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029号原告栗印宏被告李桂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印宏与被告李桂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印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印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印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栗印宏承担。审判员  王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