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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海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9号罪犯李海军,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一三年七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李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90分以上,在从事绕线工的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考核分326.3分,记功四次,被评为二○一三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