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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董晓明与许明、张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明,许明,张艳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董晓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德岭,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明。被告:张艳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明与被告许明、张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晓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晓明负担。审 判 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