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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悦然与马晋鹏、逯转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悦然,马晋鹏,逯转林,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45号原告杨悦然,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马晋鹏,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逯转林,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城南桥沟。法定代表人逯转林,总经理。担保人郑建刚,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悦然诉被告马晋鹏、逯转林、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郑建刚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悦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晋鹏、逯转林、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