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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巫绍忠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2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2号被执行人:巫绍忠,男,1960年2月22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花篢镇XX村甘笋屯***号李凤鸾,女,1969年3月21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花篢镇XX村甘笋屯***号莫建卓,男,1949年11月23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花篢镇XX村下潘屯***号覃菊英,女,1947年8月9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花篢镇XX村下潘屯123号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巫绍忠、李凤鸾、莫建卓、覃菊英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