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夏永昌与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共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永昌,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永昌,男,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泽河,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夏永昌因与被申请人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共有权纠纷,不服本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夏永昌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4、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根据市政供热部门的改造建议及小区供热管道严重老化需要改造的事实,决定实施小区供热管道改造,符合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其所主张事项,系基于完成修缮全体共有设施的事实,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提起诉讼无需再另行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故本案所涉因供热管道改造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再审申请人虽申请再审称,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决定实施小区供热改造事项违反法定程序,其应承担改造费用的数额错误,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夏永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永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继华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