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传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5号陈传明:你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以遵府197号文件侵害了广大教师的劳动权,上访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你是合法上访,原审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性不当,请求撤销(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宣告无罪。本院复查认为,你与李学、王伦付等人在和有关部门按政策解除聘任关系后,组织了300余名被解除聘任关系的代课教师成立了“维权总部”,多次组织数十名被解除聘任关系的代课教师到市教育局上访,并采取堵塞楼道、拉横幅、阻止工作人员回家、占用会议室睡觉、静座、唱红歌等方式抗议,给政府施压,致相关部门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该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此,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