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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简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1083号原告姜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金某,山东金鹏针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路丽梅,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衣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