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简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1083号原告姜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金某,山东金鹏针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路丽梅,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衣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