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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1909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偿还申请人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3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某在横山县煤炭管理站有工资收入,2015年1月19日扣留被执行人横山县煤炭管理站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至扣足案件款之日止。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