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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香彩与傅珍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香彩,傅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18号申请人张香彩。被申请人傅珍云。申请人张香彩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傅珍云名下的车辆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张香彩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香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傅珍云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壹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朝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